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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开展第二届全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活动
根据证监会整体工作安排和河南证监局领导批示,河南证监局定于2021年5月组织开展第二届全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活动。为了做好工作落实,宣传月期间,远东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置防非专栏,通过发布宣传标语、短视频等形式积极进行线上防非宣传。
近年来,广大群众的普法意识虽然在逐步加强,但由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形式多样化,隐蔽性和欺骗性也越来越强,大众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仍需要进一步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任重道远。以下我们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加深对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理念和意识。
Ⅰ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第三条规定:“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偿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案 例
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网络荐股需警惕 非法活动莫参与
李女士是一位资深股民,某公司业务人员先是主动添加其微信,以免费推荐“牛股”“涨停股”为名,拉她加入一个投资理财群。开始的时候群里的“专家”会每天进行股票讲解,后该“专家”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为由,鼓动她下载安装一款“期货行情交易软件”,转入资金进行“伦敦原油期货”交易,并通过QQ、微信进行交易指导。可李女士把钱投进去后,一直在亏损,最终被骗了100多万。警方调查发现,李女士遭遇了一个网络诈骗团伙,她投资的平台其实是一个虚假交易软件,骗子们早把李女士的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案例解析】
不法机构和人员的欺诈套路无非是“诱导博眼球、鼓吹高盈利、诈骗取钱财”,先是以免费荐股和高盈利为噱头吸引投资者入群,然后将用户导流到无任何资质的非法平台上投资交易。这些非法平台的交易行情往往都是伪造的,并且可以在后台实时操纵涨跌,欺诈投资者大量资金。这些不法分子多数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投资者一旦参与大都血本无归。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交易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谨记选择“合法机构、合法产品、合法场所、合法人员”,不要因一时贪念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谨防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号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共有32个经营门店,装修豪华,员工上千人。A公司宣称代销其关联方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手机短信、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募集资金,承诺只需20万就可以投资,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但资金却流向了A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目前,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爆发。当地公安部门已对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涉案资金约21亿元(其中约13亿元未能兑付),涉及投资人7200余人。
【案例解析】
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者资金。本案中A公司采取门店银行化、员工白领化等具有欺骗性的销售手段,结合“门店+私募基金”、“广告+私募基金”、“传单+私募基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开销售模式,将非法集资行为包装上“私募基金”的金融外衣,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资金链,自融自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群众财产安全。对投资者而言,一是要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二是要细看合同,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三是要持续关注,若发现相关机构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惕科创板原始股诱饵 防范诈骗风险
投资者反映,有中介机构通过电话推销、短信推广、网络宣传等工具公开推销某科技公司股票,招揽投资者,宣称该公司已进入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批名单”,即将在科创板上市,并承诺上市后会获得数倍的投资回报以及安全的退出渠道,诱使投资者向其购买该公司原始股。
【案例解析】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定所谓“科创板名单”的幌子,以某公司即将科创板上市为噱头,在线上线下进行推广宣传,售卖所谓“科创板原始股”,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拒绝高利诱惑,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信息真伪时,可向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当地证监局咨询、核实。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步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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